合建契約書立契約書人 地主:   等  人(詳附件一甲方清冊) ︵以下簡稱: 甲 方︶ 建主: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乙 茲為合作興建房屋事宜,經雙方同意訂定各條款如左:


壹、 土地提供:


 

一、 甲方願將所有坐落   市   段            地號土地  筆,面積共計     點   平方公 尺(合    點  坪),所有權全部,提供與乙方作整體規畫設計,共同合作興建房屋。


 

二、 本約甲方所提供之土地,除依法應設置之公私道路用地外,其餘可建土地,乙方應依法合理充分使用。


 

三、 本約土地現有地上物及人員、傢俬之騰空,由甲方負責處理。地上房屋則由乙方負責拆除之,所需拆除、搬運費由乙方負擔。


 

四、 本約成立後由甲方負責備全證件交由乙方申請地政機關鑑界,所需申請手續及鑑界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有界址糾紛由甲方負責理直。


 

五、 本約土地如有來歷不明、瓜葛糾紛或他項權利設定,應由甲方負責於移轉土地產權前予以理清,所需之一切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於契約存續期間,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將本約土地出售、質借、典押或提供與第三人建築。


 

貳、 房屋興建:


 

一、 本約合建之房屋,雙方同意興建地下  層、地上   層鋼筋混凝土造大樓,其土地規劃、請領執照,鳩工庀材、營造施工、水電設備等一切工程技術、工料費用及有關之風險等,均由乙方負責處理並負完全責任。


 

二、 乙方應遵照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建造執照所附施工圖樣及附件三約定之﹁建材設備﹂,誠實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如無特殊原因,任何一方不得藉詞要求設計變更,否則造成工料損失應由要求變更之一方負責。乙方營造施工過程中,甲方得隨時監督乙方依圖施工,如發現工料、品牌或規格不符時,得隨時糾正之,但甲方不得為圖樣及一般工程慣例以外之要求。


 

三、 本約合建房屋事宜,均依現行建築法令辦理,若法令變更而受有限制時,甲、乙方同意依變更後之法令辦理。


 

參、 房屋分配


 

一、 本約甲、乙雙方同意房屋之分配原則,按甲方所有土地面積比例計算所興建之房屋,由甲方分取地上可建房屋面積之百分之  , 由乙方分取地上可建房屋面積之百分之  ,地下壹、貳層除應設置之配電室、蓄水池、機械室、梯間等公共設施外,其餘範圍雙方同意全部闢為地下停車場,由甲方分取地下一、二層停車位      ,由乙方分取地下一、二層停車位      。各分取停車位位置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二、 公共設施之面積,含屋頂突出物之梯間、機械室、水箱及各層之梯間,及附建於地下壹、貳層之配電室、蓄水池、機械室、梯間等,各依雙方分得區分所有建物面積(含騎樓、陽台面積)比例分擔登記。甲、乙雙方各分取前述房屋亦同時分取按分取房屋面積比例計算之基地持分權利。


 

三、 甲方各地主均同意依前述所分取之房屋與其他地主交換分配。並按協議單價計算各地主可分取之房屋價值,以可分取之房屋價值選取中意之整戶房屋,其間之差價另以現金互為補貼,


 

四、 依前述各款分屋原則分配,甲方地主及乙方各分取之房屋樓層別及協議單價等明細如附件四。


 

五、 於申請建造執照起造人名義變更時按前款雙方分配之位置標明於圖說上,各自具名或指定第三人為起造人,共同委託建築師提出申請。


 

六、 前述甲方地主分屋差價,同意於合建房屋使用執照取得後十天內,以現金互為找補。


 

肆、 合建保證:


 

一、 本約合建,乙方應提供合建保證金新臺幣      元整分別計付與甲方各地主,其交付方式如下:( 各地主應得保證金金額詳附件二) 1、 於本約成立同時,由乙方支付保證金參分之壹予甲方。2、 於申請建造執照時,由乙方支付保證金參分之壹予甲方。3、 於取得建造執照並開工時,由乙方支付保證金參分之壹予甲方。


 

二、 前款保證金甲方各地主同意分二期分別退還乙方,其期別如下:1、 於合建房屋地下室結構體(壹樓樓版)施工完成時,由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參分之壹予乙方。2、 於合建房屋   樓頂版完成時,由甲方無息退還保證金參分之壹予乙方。3、 於取得使用執照交屋時,再無息退還保證金參分之壹予乙方。


 

三、本案採用銀行信託方式作為甲乙雙方合建之保證。


 

伍、 建築期限:


 

一、 於本約成就後  天內乙方應委託建築師完成正式設計圖樣,交甲方認可並於 個月內簽認後,乙方應責由建築師於  天內提出申請建造執照,俟建照核准後 個月內乙方應開工興建。


 

二、 本房屋完工期限自開工日起    個日曆天內建築完成並領到使用執照,以領得使用執照之日為完工日。唯因政令變更、天災地變或不可歸責於乙方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而延誤時不在此限。但雙方言明水、電之接輸事項及屋外排水溝渠、巷道之舖設工程,悉依各該主管機構之規定程序辦理,不受本條完工時限之拘束。


 

三、 甲、乙雙方同意於完工並完成接輸水電後,經乙方通知驗交房屋日起十五天內辦理交屋手續。


 

陸、 產權登記


 

一、 甲方應於乙方工程進度至結構體  樓頂板完成時備全證件交乙方負責辦理基地合併、分割、地目變更等手續。


 

二、 乙方工程進度至結構體  樓頂板完成時,雙方會同辦理應有基地持分產權移轉登記。


 

三、 使用執照取得後,雙方應會同辦理房屋稅籍申報、建物複丈及建物第一次登記手續。四、 有關產權登記事宜,甲方同意共同委任乙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負責代辦一切登記手續。


 

柒、稅率負擔


 

一、 本約土地其應繳之一切地價稅,在開工日以前均由甲方負擔,開工日以後則由雙方以分屋比例各自負擔。


 

二、 辦理基地合併、分割、地目變更等手續及產權登記所需之各項費用,由各房屋應得人各自負擔,辦理土地產權移轉登記應納之土地增值稅,雙方約定於本約成立前已增值部份計算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全部由甲方負擔繳納,於本約成立後再增值部份計算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由雙方各半分擔繳納。


 

三、 甲、乙雙方同意於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土地按移轉當期之公告現值報繳土地增值稅,房屋按評定現值報繳契稅。倘若法令變更需按市價申報時,則按變更後法令規定申報之。


 

四、 甲、乙雙方互換之房地,甲方應依規定開立收據交付乙方俾憑入帳,乙方亦應開立憑據交付甲方。


 

五、 工程受益費於簽約前由甲方負擔,簽約後依照分屋比率由雙方各自負擔繳納。


 

六、 其他應負擔之稅捐依有關法令規定由各該納稅義務人各自負擔繳納。


 

捌、 安全維護:


 

一、 施工營建期間,乙方對於營建工程及工地應妥做安全維護措施,其工地上及毗鄰一切災難或意外概由乙方負責處理。


 

二、 乙方不得以上述事故為由,要求延長完工期限或設計變更。


 

玖、 保固服務:


 

乙方對於本約房屋之結構及主要設備應負責保固,其保固期限為自完工日起一年內,但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發生之毀損不在此限。


 

壹拾、 違約處理:


 

一、 甲乙雙方應遵照本約各條款切實履行,如甲方任一地主違約時,該違約地主除將所收之保證金加倍賠償乙方外,同時並須賠償乙方已施工之工程損失及其他合建地主之損失及其他因本約所支出之一切費用。如乙方違約無正當理由而致中途停工逾一個月或根本無力繼續施工時,甲方得將保證金及其已完成之工程( 包括現場材料、機具設備等 )予以沒收處理。


 

二、 如因本合建案任一地主違約致乙方停止履行本約時,甲方不得向乙方請求賠償,但甲方未違約之地主應配合乙方共同向違約之地主求償。


 

三、 如甲方未依約配合提供證件,致影響合約之推展或致乙方受有損失時,應由甲方違約之地主負一切損害賠償之完全責任。


 

四、 如工程逾期,乙方應按每延誤一日賠償甲方本約工程費千分之一當違約金。


 

壹拾壹、 設備概要:


 

本約合建房屋除依照主管機關核准建照之圖說為施工標準外,核准圖說未予註明之建材、設備及其他設施詳如附件三﹁建材設備﹂。且乙方保證本合建房屋之材料絕不採用未經處理之海砂及輻射鋼筋。


 

壹拾貳、 其他要約:


 

一、 凡申請建照、使用執照、編訂門牌、按裝水電等與本約有關之書類文件、須甲方蓋章或出具證件時,甲方應隨時配合提供。


 

二、 與本約有關之其他約定應以書面為之,口頭要約概屬無效。


 

三、 本約之附件、圖說及特約事項書為本約之一部份,與本約具有同等效力。


 

四、 雙方通訊地址以本契約記載為準,如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對方,否則因此誤時誤事時,統由變更之一方自行負責。


 

五、 本約若有未盡事宜如有發生疑義時,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一般社會慣例及誠實公平原則處理之。


 

六、 本契約之權利義務,對於雙方之繼承人及受贈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七、 本合建案公共設施由管理委員會負責點收管理維護,起造人應按法令規定提列公共基金,甲、乙雙方應遵守規約規定繳納管理費及基金。


 

八、 因本契約發生任何訴訟糾紛,雙方合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九、 本約同文乙式  份,各立約人人及見證人分執乙份為憑。


 

 立約人(甲方) :      等 人(詳附件一甲方清冊)


 

住址 : 身分證號碼 : 立約人(乙方) :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 董事長: 住址 : 統一編號 :


 

見證人 : 住址 : 身分證號碼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立約人(甲方)清冊所有權人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立約人簽名 簽章 身分證號碼 住址 備註 段 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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