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的推動者稱之為「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更新條例)第3 條的定義「實施者」:係指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實施者」意義類似一般民間慣稱的「業主」、「甲方」,或是申請建築執造的「起造人」。在申請或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確定誰是真正負責推動全案事業的實施者非常重要,實施者將要負擔該案事業實施之法律責任,但也相對可以獲得各種優惠獎勵。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實施者可依政府主辦及民間主辦分為下列幾種類型:
政府主辦
依據更新條例第9 條規定。縣(市)政府可以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政府自行實施
由縣(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所組成的「都市更新專責機構」實施。所謂都市更新專責機構係指更新條例第1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專責機關」所成立之單位。
二、政府委託實施
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所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都市更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縣(市)政府委託實施,必須經過公開評審選定之程序,才能委託實施。
三、政府同意其他機關(構)實施
例如鄉(鎮、市)公所、其他公部分單位如要作為更新實施者,應經由縣(市)政府同意。
民間主辦
依據更新條例第9 條、第11 條,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以依下列方式實施:
一、民間自行實施
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組成都市更新會自行實施。
更新條例第15 條規定,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定章程,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依更新條例第15 條第2 項規定,更新團體應為法人,該條例賦予更新團體具法人資格,行使法律賦予之權利義務。有關更新團體申請之程序及相關內容請見民間篇「更新團體」之內容。
二、民間委託實施
由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即一般俗稱的建設公司、開發公司、信託公司)等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都市更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都市更新的好處
1.就當地居民而言,可以改善居住環境、增添公共設施、實質居住空間品質重新規劃施工,並可有樓地板面積的獎勵措施,透過權利變換的過程不會損失個人權利,並且在實施過程可享有稅賦減免優待。
2.就當地產業發展而言,可振興舊市區產業,重新塑造地區意像,將原舊市區推力轉換成拉力,吸引商人投資意願及客人上門意願
3.就當地治安而言,由國外許多案例發現,一個市區的衰敗,若不及時挽救,將會造成當地治安問題頻繁,並連帶引發青少年犯罪問題等,形成當地治安死角及貧民窟。
4.就政府而言,都市更新可以解決複雜產權問題,減少居民抗爭,讓居民自發性想改善自身家園,減少治安費用支出與公設費用支出。
相關法令
都市更新條例及相關法令
評估標準
指標(一)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一)更新單元內屬非防火建築物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以上鑑定結管,本人願切結所提資料均經查證屬實且依法行事,如有虛假,願負一切法律則任。
指標(二)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二) 更新單元內現有巷道彎曲狹小,寬度小於六公尺主之長度佔現有巷道總長度達二分之一以上。
指標(三)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三) 更新單元內各種構造建築物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之上:土磚造、木造、磚造及石造建築物、二十年以上之加強磚造及鋼鐵造、三十年以上之鋼筋混凝土造及預鑄混凝土造、四十年以上之鋼骨混凝土造。
指標(四)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四)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有基礎下陷、主要樑柱、牆壁及樓板等腐朽破損或變形,有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以上鑑定結管,本人願切結所提資料均經查證屬實且依法行事,如有虛假,願負一切法律則任。
指標(五)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五) 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地面層土地使用現況不符現行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指標(六)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六) 更新單元周邊距離本市重大建設及政府機關認定之國際觀光據點二百公尺以內;或更新單元範圍含捷運地下穿越部分土地且不適用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者。前述重大建設包括:大眾捷運系統車站(含車站本體及車站出入口)、已開闢及已編定年度預算開闢者之面積達一公頃以上公園、基地面積達六千公尺以上之廣場(含圓環)、快速道路等。
指標(七)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七)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無設置化糞池或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該建築物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均未處理而直接排放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以上鑑定結管,本人願切結所提資料均經查證屬實且依法行事,如有虛假,願負一切法律則任。
指標(八)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八)更新單元內四層以上之合法建築物棟數佔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棟數達三分之一以上,且該四層以上合法建築物半數以上無設置電梯設備及法定停車位數低於戶數者。
指標(九)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九) 更新單元內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不符合內政部七十八年五月五日台內營字第六九一七0一號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者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指標(十)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十) 穿越更新單元內且未供公共通行之計畫道路之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指標(十一)
更新單元範圍現有建蔽率大於法定建蔽率且現有容積未達法定容積之二分之一。有關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計算,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指標(十二)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十二) 更新單元內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低於本市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之三分之二以下或更新單元內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低於本市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之戶數達二分之一者。
指標(十三)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十三) 內政部及本市指定之古蹟、都市計畫劃定之保存區、本府指定之歷史建築及推動保存之歷史街區。
指標(十四)
符合台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表」之指標(十四) 更新單元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完整街廓,並應舉辦地區說明會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三之同意。
解釋名詞
一、 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 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三、 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 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 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Q&A
Q:辦理都市更新主要的好處有哪些?
A:民眾參與都市更新於開發過程中,其所有權人權益除受都市更新條例保障,依據「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規定,更新改建後可享有最高1.5倍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獎勵或原建築基地0.3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外,在實施過程間亦可享有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契稅等稅捐減免優惠。若非由都市更新途徑辦理屋舍重建,土地則需依照法定容積辦理重建外,亦不能享有上述各項優惠。
Q:權利變換和一般合建有何不同?
A:權利變換係指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前原權利價值比例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類似立體的市地重劃。權利變換計畫只要取得大多數權利人之同意即可實施,其更新前後價值之認定由實施者委由三家鑑價公司估價後評定,其擬訂時程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佈實施後擬訂,必要時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一般合建則是由地主與建設公司合作,按其彼此認定之價值比例由地主提供土地、建商提供資金合建,並分回改建完成後之建築物及其土地比例,需取得全部權利人之同意才可實施,其程序依一般建管程序辦理,無須另外擬訂任何計畫送審。
Q:都市更新計畫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何不同?
A:都市更新計畫是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可由政府或民間實施者擬定,經都市委會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係由實施者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擬定。內容應詳細表明土地使用、公共設施興修、建築設計、財務計畫、拆遷安置、實施進度等,經更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據以實施。
Q:更新地區和更新單元有何不同?
A:更新地區係政府經調查建築物、實質環境之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都市機能、社會治安及保存維護需求等劃設,其範圍可能包括數個街廓。更新單元則是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最小基地規模,由實施者依據市政府所訂更新基地規模及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評定基準等規定劃定。因此,一個更新地區範圍應至少包括一個以上更新單元。
Q:實施者是誰?
A:實施者是依據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其意義類似一般民間慣稱之「業主」、「甲方」,或是申請建築執照之「起造人」。公辦更新時,市政府可自行實施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實施;民間自辦更新時,除地主自辦、土地所有權人7人以上合組更新會擔任更新實施者外,並得委由更新事業機構實施。
留言列表